新股超募是A股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

2020-08-16 09:00

随着注册制在A股市场的试行,新股超募成了注册制下新股发行的一个普遍现象。以对科创板前期发行的150家企业新股发行募资情况的统计,117家企业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处于超募状态。超募比例最高的是康希诺,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,实际募集资金52.01亿元,超募比例高达420%;而超募资金最多的是中芯国际,超募金额高达332.30亿元。

注册制下新股超募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,究其原因在于A股市场的不成熟,投资者不理性。因为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,新股发行取消了审批核准制下的23倍市盈率的限制,所以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可以无限制地走高,如科创板新股孚能科技的发行市盈率高达1737.49倍,就是这种市场化发行的结果。

新股超募是A股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

一方面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可以无限制走高,另一方面是目前A股市场的“新股不败”神话,这样在面对新股发行时,不论新股发行价格,也不论新股发行市盈率情况,投资者都是疯狂地申购,这样就导致新股发行的供不应求,新股发行价格被推高,超募因此而出现。因此,超募的大量出现是投资者不理性、市场不成熟的表现。这也就是为什么管理层此前要对新股发行市盈率作出23倍规定的原因所在。

大量超募的出现对于市场的影响显然是负面的。一方面是加剧了市场的失血,导致股市资源在分配上的不公平,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股市的投资风险,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就达到了几十倍上百倍,公司的成长性已经被严重透支。此外,超募也导致了股市资源的浪费,因为超募来得容易,所以上市公司在使用的时候往往大手大脚,最终并不能发挥很好的经济效益来。并且超募还成了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眼里的“唐僧肉”,大股东想方设法都想把超募资金据为己有。从A股的历史来看,上市公司用好超募资金的案例较为少见。也正因如此,管理层对新股发行市盈率作出不超过23倍的规定是有道理的。

但新股发行不超过23倍市盈率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注册制要求的。毕竟注册制是一种市场化,既然是市场化发股,发行市盈率当然由市场来决定。而在A股市场并不成熟、投资者并不理性的市场环境下,这就意味着发行市盈率必然会走高,新股超募也会大量出现,这注定是不可避免的。所以在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,务必要做好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
首先是对于承销券商来说,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实行减半征收。目前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对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征收通常都是高额的,征收比例远远高于正常的募资部分。这就导致了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对超募资金的追逐,并成为发行价格走高的重要推手。因此,为了防止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发“超募财”,可规定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只能减半征收,甚至不准额外征收发行费用,避免承销商们为了发“超募财”而推高发行价格。

其次,加强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。超募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,并在使用过程中实行责任制,谁使用谁负责,确保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。对造成超募资金出现重大损失的,应追究相关负责人与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的责任。严禁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侵占超募资金。

此外,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。募集资金(含超募资金)没有使用完毕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再融资;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也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;募集资金(含超募资金)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,则应禁止上市公司再融资。比如出现大股东侵占募集资金行为的,不仅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,同时还应追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以及法律责任。